Gavel and dollar sign depicting lawsuit damages and case worth

客戶經常會問這樣的一個問題,“我的案例價值是多少?”對於客戶來說,這是一個明顯而簡單的問題,但是,從律師的角度來看,這個問題的答案需要仔細的考量。 案件的基本價值取決於原告有權獲得的損害賠償的多寡,以及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的大小。 但是,還有許多其它因素必需考慮。

經濟V. 非經濟損害賠償

Dollar and coins depicting economic v. non-economic damages

案件評估的第一個主要元素是損害賠償,損害賠償是指原告受到了傷害,而有權對其傷害追討金錢上的賠償,亦即賠償傷害的損失。第一類的此種損害賠償,稱為經濟損害賠償,律師們有時稱之為「特定損害賠償」,經濟損害賠償是客觀的,可以根據證據進行評估。例如,因車禍而受傷的醫療費用,是可以補償的經濟損害賠償,同時,治癒這些傷害所需的未來醫療費用,也是可以賠償的;損毀車輛的價值亦可視為經濟損害賠償,由於事故造成傷害,以致失去工作或無法工作的價值,也是可以賠償的。作為一名律師,我總是通過記住他們附有“特定”號碼來區分這些損害賠償。例如,醫療護理的費用,是由醫療帳單得來;未來的醫療費用,將來自專家醫生和治療大夫;損毀車輛的價值,可以來自凱利藍皮書;失去工作和/或無法工作的價值可以從工資單,所得稅申報表和其他證據中獲得。因此,當您將所有這些各種經濟損害賠償,總匯在一起時,您就得到了損害賠償方程式的一部分了。

第二類為非經濟損害賠償,律師們有時將這些稱之為「一般損害賠償」。這類損害賠償是主觀性的,沒有任何標準的公式或計算方法,可用來估算非經濟損害賠償,它是取決於陪審團的決定的。例如,要如何賠償在車禍中失去的一條腿?失去親人的價值是多少?遭受創傷性的腦損傷又值幾何?雖然這些問題似乎冷酷無情,但它們基本上是陪審團被要求考慮的部分問題。這類原告有權提出的非經濟損害賠償,隨着案件的類型不同而有所不同。例如,在人身傷害的訴訟中,這些損害可能包括過去和未來的身體疼痛,精神痛苦,喪失生活享受,毀容,身體受損,不方便,悲傷,焦慮,羞辱和痛苦。在不當致死的訴訟中,非經濟損害賠償可能包括喪失愛情,伴侶,安慰,關心,幫助,保護,感情,社會,道德支持;喪失享受性關係;和喪失訓練及指導能力等等。因為這些損傷是主觀的,它也就代表了案件賠償可有的最大差異,這也是優秀的律師們,可為其客戶爭取最高賠償金額的領域,因為金額可以是陪審團認為合理的任何數目。儘管這類的損傷,可用過去成功的案例來對未來作評估,但這種一般損傷特有的強主觀性,意味著它們的償金估算是很難預測的,有時陪審團的估算會比所要求的更高,但一般都會估的比要求的少得多。在前一類的情況裏,我見過很多案例,儘管陪審團已決定了賠償金額,但如果裁決的數額過大,法官會自動的決定減少,注意:在加州的醫療事故案件中,非經濟損害賠償的上限為250,000美元。

懲罰性損害賠償

Lady Justice in court depicting punitive damages

有時,由於您的案件性質,您可能有權要求懲罰性損害賠償。我經常聽到這個術語被泛指為所有的損害賠償,實際上,懲罰性損害賠償,僅在少數情況下可用。懲罰性意味著懲罰,這種損害賠償,旨在通過課徵大額罰款,來懲罰有不良行為的被告,希望借此嚇阻同類型的行為於未來再發生。如果原告通過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,證明被告從事惡意,壓迫或欺詐的行為,則陪審團就能判給懲罰性的損害賠償。與「以優勢證據為主」的基本證明要求標準不同,此時的原告往往須舉行會議,來證明她的侵權索賠成立,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,要求更高的證據標準,即:「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」,這遠遠低於刑事的標準:「多於合理的懷疑」,但高於民事標準:「以優勢證據為主」。

此外,被告必須有惡意,壓迫或欺詐行為,才能判給懲罰性損害賠償金。 在定義上,惡意是指被告的行為意圖造成他人傷害,或被告的行為是卑鄙,蓄意和無知地忽視他人的權利或安全; 壓迫是指被告的行為是卑鄙的,並且在無視原告權利的情況下,使之陷入慘痛的和不公正的困境; 欺詐意味著被告故意歪曲或隱瞞重要事實,並故意傷害原告。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被告犯有以上一種或多種的行為,您就可以有權要求懲罰性損害賠償。

與非經濟損害賠償類似,懲罰性損害賠償,沒有任何估算的公式可用,它全由陪審團決定, 但是,懲罰性損害賠償必須與判給原告的賠償金有合理的關係。 越是應該被譴責的行為,越是該判予更高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。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過去的決定,如果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超過補償性損害賠償金額的數倍,則它將被嚴格審視,並且可能會減少。

責任

Courtroom depicting liability

案件評估的第二個主要元素是責任。被告或被告們對其行為應負多大責任?是否有一些涉入因素可以減輕他們的責任?是否原告也有過失?例如,有個下班回家的送貨司機,撞上了一個行人,顯然,這是送貨司機的錯,但假如是行人企圖趕公共汽車,而跑到司機前面的道路上而被撞的話呢?根據實際情況,行人也會有些過失,這被稱為共同過失,由於行人在這種情況下也有錯,因此陪審團必須決定,有多少百分比的共同過失要歸咎於原告,任何此類共同過失的百分比,將從被告應負的責任比(如果有的話)中扣除。司機的雇主也可能要對司機的行為負責,無論司機是僱員,還是獨立承包商,或雇主是否應對下班員工在路上的車禍負責等等,這些都會構成一個複雜的法律和事實問題。這些法律問題都是律師必需面對,並引導訴訟的發展。如果您涉及多輛車的碰撞,那麼將會有多名被告,且每個被告都有不同程度的責任,陪審團將在審判結案時,決定每個人的責任百分比。責任在一個案件的整體評估中起了重大的作用;然而,正如損害程度完全取決於原告受傷的程度一樣,責任程度也同樣的視事件的實際情況而定。

保險

Multicolor gears with logos depicting various types of insurance

 

實際上,案件的價值只有在賠償金能被取得時才算數。一個客戶可能會有數百萬美元的損害賠償,但是,如果唯一的責任方無力償債,或者沒有資金或資產,那這會使得該客戶幾乎沒有金錢的來源可追討,當然,您可以對一個該受譴責的被告進行審判而獲判一大筆賠償,但如果對方沒有錢或資產,那這個訴訟也是徒勞無功。因此保險在整個案件的訴訟及估值中,扮演著一個重要的角色,如果被告有保險,且此保險可賠償對原告所造成的傷害,則保險公司基本上就代表被告;如果訟案成立,則保險公司將聘請辯護律師代表保險人參與訴訟,但一個簡單的事實就是,保險公司會竭力的不支付被保險人的保單,尤其是當可能存在有關責任或損害的疑問時。另一方面,從被告/保險人的角度來看,他買了一份保單,此保單涵蓋了他目前有責的傷害事件,如果這個案件可以解決,他當然希望他買的保險能支付賠償,衝突因此發生。保單具有保額上限,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最高也只會就特定承保的事件,支付到所保的上限。加州汽車保險的保單最低金額為15,000美元/ 30,000美元,意即保險公司能為承保事件支付的最高金額為每人15,000美元,整個事件總額為30,000美元,如果有超過兩名受傷的索賠人,那麼因為整個事件的上限為30,000美元,他們每人將獲得少於15,000美元的賠償。當涉及汽車事故及傷害時,這是一個微不足道的數字,嚴重的汽車事故,通常會導致多處受傷,亦即多重災難性的傷害,這包括截肢,脊髓損傷和創傷性腦受損,這可導致數百萬美元的醫院賬單;這就是為什麼尋找具有高額保險的責任方,是原告人身傷害律師的主要任務之一。

訴訟費和律師費

The word "costs" written on chalk with outward pointed arrows

法律服務是極昂貴的,律師經過多年的培訓,花費數十萬美元,只是為了有機會通過州的律師資格考試,成為持照律師,在加州成為一個持照律師,必須先獲得法學博士(JD),亦即由法學院畢業,然後才能參加律師資格考試,而加州律師資格考試,是全美最難考的律師資格考試之一,當我參資格考試時,那是一個十八小時跨越三天的考試;遺憾的是,我認識很多擁有JD的畢業生,因為沒有執照而不能執業。法律服務是很昂貴,因為首先必需投入很高的成本,和很多的時間在教育上,要成為一個在這一行精通的專業律師,就必需投入大量時間去經驗了解熟悉不同類型的法律,及其中的複雜性和細微差別;儘管如此,潘氏法律團仍相信每個人都有權獲得他們應獲得的最佳法律顧問,而不是侷限於預算內堪能請到的律師。

在人身傷害原告方的模式,我們都是基於這個標準:即受傷的原告可以無需支付任何費就而僱用到最好的律師;律師按照狀況收費工作,也就是說只有案件獲勝,他才會從中獲得一定比例的酬勞,ㄧ旦案件敗訴,那他所预付的所有訴訟費用,也將完全折損而無法獲償。

案件和解後的收益或判決償金,都會先扣掉訴訟費用和律師費,隨著案件經過審理,審判和上訴,訴訟費用亦會隨之而增加,審判最終的判決也不意味着是訴訟的結束,因為被告還有機會上訴,也就是說,如果判決對您有利,也判定了賠您的償金,但您可能會有好多年都見不到這筆錢,因為案子還會在上訴中。由於審判結果的不確定性,共同過失的難辨性,以及上述的所有的問題,在審判前就以較少賠償而得和解,往往比進入審判更好,因為就算可能會贏得更高的判決償金,但扣掉案件費用後,最終可能會得到更低的金額,但比這個更糟糕的是,您明明可以事先和解,却沒這麼做,偏又在審判中敗訴。

留置權

Coins and potato balanced on a spoon and calculator depicting liens

拼圖的最後一塊就是留置權。留置權基本上是向債權人償還資金的義務。例如,如果Medi-Cal支付了受傷者的醫療費用,事後該受傷人在訴訟中獲判得償金,則Medi-Cal有權在該傷者因訴訟事件而獲得的償金中,享有對該傷者所提供的醫療保健費用的留置權。在同樣的狀況下,如果一個私人醫療保險公司或醫院,提供醫療護理的對象無保險,則它們也可享有類似的留置權。如果一個律師已提供服務給他的客戶,但該客戶又換另一律師並獲得和解或判決償金,則該客戶仍需償還先前律師所提供的服務費用。這種需償前債的責任,使得前任律師對其舊客戶的案件享有留置權。律師服務的一部分,就是他們必需試圖經過談判,來降低您案件中的任何留置權,通過談判降低或取消留置權,可讓客戶獲得最大的補償。在向您支付任何款項之前,您的律師有法律責任先償還所您有已知的留置權。

「我的案例值多少?」答覆這個問題本身,就是一個因人而異的複雜問題。價值最高的案件,通常是具有高損害賠償和強烈責任的案件,但這些案件往往都會在庭外和解。典型案例是損壞程度低但責任重大的案例,例如擦撞小車禍;另一個典型案例是損害賠償大,但責任區分困難的案件,例如,在工作中受傷的工人。案件的價值最終取決於個人的損害賠償和責任。

免責聲明:  以上內容純屬潘氏法律團的意見,不應以任何方式視為正式的法律諮詢,若您有任何問題,請與我們聯絡,我們會提供您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,謝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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