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問的問題 (FAQ)

什麼是「起訴狀」?

訴訟始於提交稱之為「起訴狀」的文件。起訴狀包含了案件當事人的詳細情況,訴訟所依據的事實指控,訴訟原因,以及所要求的「損害賠償」。 提交起訴狀後,訴訟即告開始。

什麼是「答辯狀」?

「答辯狀」是「被告」針對起訴狀所提交的文件。 答辯狀包含了對起訴狀中每一項指控的一般性回應,也可能包括對每項訴因潛在的肯定性答辯。

誰是「原告」,誰是「被告」?

「原告」是提起訴訟的人,指控遭受損傷或某些類型的傷害。 「被告」是被起訴的人或個體,依起訴指控,造成或構成傷害,或有肇事責任。在同一起訴訟中,可有多名原告和多名被告。

什麼是「訴訟監護人」?

在訴訟中,如果原告是未成年人,或是缺乏法律能力做決定的人,則他們沒有能力代表自己進行訴訟。 此時,可指定代表,或「訴訟監護人」代表他們提起訴訟。 訴訟監護人不是訴訟當事人。

什麼是「損害賠償」?

「損害賠償」是法律訴訟中,用來描述原告遭受的傷害或危害的一般術語。 損害賠償進一步分為兩類 – 經濟和非經濟。 經濟損害賠償包括具有貨幣價值的損害類型,例如過去和未來的醫療費用和工資損失。 非經濟損害賠償包括沒有客觀貨幣價值的損害類型,例如,一個人身體疼痛和心理創傷痛苦的價值,或者失去伴侶關係,和其社會關係的喪失。 由於非經濟損害賠償沒有既定價值,因此需交由陪審團決定,在審判時判定其非經濟損害賠償的金額。 最後,在審判中獲得證實的損害賠償,將決定金錢賠償的數額。

什麼是「收入損失」?

如果您受了傷,且因受傷而錯過了工作,則您有權要求,因錯過工作而蒙受的收入損失。 如果您要追討這類型的損害賠償,請務必保留工資單,納稅申報表,職位晉升等電子郵件,和任何與薪資有關的證明。

什麼是「可能的收入損失」?

如果您受了傷,無法重返工作崗位,或者無法回復受傷前相同的工作能力,則您可能有權追討,「可能的收入損失」類的損害賠償。

在我的案件中,我可以獲得什麼様的損害賠償?

這取決於所提訴訟的類型。 在人身傷害的訴訟中,可獲得的經濟損害賠償,包括醫療費用,未來醫療費用,收入損失,未來收入損失,和財產損失。 在同樣的訴訟中,非經濟損害賠償,則可包括疼痛,創傷痛苦,及不方便,情緒困擾,和配偶權的喪失等等。 在不當致死的訴訟中,經濟損害賠償,可包括喪葬費,未來貢獻,和個人服務,諮詢或培訓的價值。 在同樣的訴訟中,非經濟損害賠償,則可包括失去的社交和伴侶關係。 這些並非詳盡的損害賠償清單,您的個案將決定可適用的損害類型和賠償金額。

那裡可以提交我的訴訟案?

在加州,每個縣都有一個高等法院。 高等法院又分幾個不同的部門(民事,刑事,遺囑檢驗,家庭等等)。 每個高等法院都有所謂的一般事務管轄權,也就是說,它可以裁定任何和所有提交給它們的案件。 在人身傷害,或不當致死案件中,訴訟案可以在被告所在的縣,或案發所在的縣內的高等法院提交。

什麼是「訴訟時效」?

一般來說,「訴訟時效」是指提出訴訟的有效期。 每個州都有自己的訴訟時效,且每個訴因都有自己的訴訟時效。 一般而言,事件發生之日,或發現過失之時,時間就開始計時。 譬如,在加州,對人身傷害和不當致死的案件而言,可有兩年的訴訟時效,也就是說,如果您在受傷,或死亡之日起,兩年內未提起訴訟,那麼您可能永遠被禁止 提出與該傷害或死亡有關的訴訟。

我是否必需是美國公民,才能為我的受傷提起訴訟?

一般來說,「訴訟時效」是指提出訴訟的有效期。 每個州都有自己的訴訟時效,且每個訴因都有自己的訴訟時效。 一般而言,事件發生之日,或發現過失之時,時間就開始計時。 譬如,在加州,對人身傷害和不當致死的案件而言,可有兩年的訴訟時效,也就是說,如果您在受傷,或死亡之日起,兩年內未提起訴訟,那麼您可能永遠被禁止 提出與該傷害或死亡有關的訴訟。

什麼是「披露」?

「披露」是一般訴訟的術語,指的是訴訟的起始階段,雙方都在為其案件蒐集有關事證。 披露可以包括書面質詢,或對方有義務如實回答的問題。 它也可包括相關文件,以及在未來可能會變成證據的實體物品。 在披露期間,可以對汽車碰撞事件中的車輛,進行檢查,也可對建築物責任案件中的財產,進行檢查,以及對原告作身體檢查。 這個過程,通常還可以包括事實以及專家證人的「證詞」。

什麼是「書面證詞」?

「書面證詞」是訴訟中的一個過程,即律師向宣誓後的證人提問,同時在現場的法院記錄員,會抄錄證人所說的一切。 雖然書面證詞的過程,通常發生在法庭外,但抄錄的證詞,事後可在審判中,當作證人證詞用,書面證詞的過程, 也可被錄像,且被錄的證詞,可在審判時播放,作為證據使用。

訴訟需花多長的時間?

訴訟可能需要花上幾年才能結案,特別是如果對判決提出上訴。 另一方面,如果訴訟可在庭外和解,則訴訟可以迅速結案。 每個案件,都有個別特定的因素,來決定訴訟時間的長短。

如果我提起訴訟,我有什麼義務?

如果您是訴訟的一方,但沒有律師代理,那麼您就是所謂的「親」訴訟當事人,這是一句拉丁短語,意即「親自代表自己」。作為一名代表自己的訴訟當事人,不論您是原告或是被告,您應對訴訟的一切負責。 您將負責參加聽證會,提交文件,並以原告身份提出案件的相關事證,或以被告的身份,為控訴您的案件辯護。 我們強烈的建議您,尋求並聘請律師,代表您完成此訴訟過程。

刑事案和民事案件有何區別?

刑事案件,由州政府或國家提起公訴,刑事案件中的被告,是被控犯有罪行的,譬如謀殺罪。 民事案件,則由個人或公司對另一方提起訴訟。民事案件中的被告,可被控犯有非法侵權行為,例如疏忽。 民事被告,可能受到金錢的處罰,而刑事被告,則可能面臨監禁。 對於同一事件,單一的被告,可能同時會受到刑事,和民事的起訴。 例如,OJ Simpson 案,既涉及刑事起訴, 但OJ 最終被判無罪釋放,又涉及民事起訴,結果是,他被判有責任,並需付償金。 這種狀況,可能存在的原因,是因為刑事和民事案件,具有不同的證據標準。

什麼是證據標準?

「證據標準」是指證明案件所提之證據,其真實性的確定度而言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,有責任,通過「證據優勢」,來證明其案件,也就是說,原告必須證明,他案件中的每一要件,其真實度要大過不真實度。如果案件中的一個要件,其真實度是50.01%,大於不真實度,則原告就滿足了證據標準的要求,而該要件在案件中,將被陪審團視為,已證明為真實的要件。相對於民事案件,對證據標準,有超低的要求門檻,刑事案件,則要求有最高程度的證據證明:「高於合理的懷疑」,這是因為刑事案件的後果,涉及被告的監禁或死亡,因此,案件必須有更高的確定度,證明被告的罪行。控方必須證明,除了被告所犯之罪外,無其他合理的邏輯解釋。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為,當然還有其他不同的證據標準,但這是主要的兩個。

如何聘請律師?

通常情況下,聘請律師,始於一通簡單的電話。 如果是個可行的案件,律師會要求一個面對面的會議,以蒐集更多的相關資料。 如果您已有損害或受到傷害,並想提起訴訟,請致電律師。 在潘氏法律團,我們提供律師的免費諮詢。 請致電(949)330-7620。

什麼是「委託」?

一旦您選擇了您想聘用的律師,且該律師願意接受您的案件,則律師和客戶之間就需簽署一份「委託」書。 委託書規定了律師應提供的服務,律師費,客戶對訴訟費和「留置權」的義務,以及雙方應負的一般職責與範圍。

什麼是「律師 - 客戶特權」?

律師與客戶之間的所有溝通,都是機密,或「特權」信息, 也就是說,律師和客戶之間的任何溝通,都不必,也不應該,透露給任何其他人。 但是,如果自願披露,則此信息可以免除該特權。 即使在簽署委託書,及建立律師 – 客戶關係之前,未來客戶與律師之間,初期的諮詢及溝通,也是機密的特權信息。 作為未來的可能客戶,最重要的是要對律師如實以告,您案件的所有狀況 – 好的和壞的 – 以便律師正確的評估您的索賠,並正確地提供您最佳的行動方案。

什麼是「律師費」?

「律師費」,是指律師辦案所應得的酬勞。 一般而言,律師將按小時收費,並可能要求預先支付委託費; 預先支付的委託費,會存在一個信託賬戶中,然後部分的委託費,會被提出,用作律師的辦案所得。 一旦初期的委託費用完了,客戶就會再增添些委託費。 然而,在民事訴訟中代表原告,潘氏法律團的做法,是按「狀況收費」運作的。

什麼是「狀況收費」?

我們的律師服務,不是按小時收費的,潘氏律師團是按「狀況收費」,也就是說,我們的收費是依狀況而定,意即,取決於客戶所獲得的倍償。 如果律師收到客戶的賠償金,不論它是通過和解,審判的判決,或其它任何方式所得,則律師會依償金的某一比例,收取費用。 如果最終沒獲得賠償,那麼客戶無需支付任何費用,而律師也不會得到任何酬勞。

如果我聘不起律師怎麼辦?

律師服務,基於狀況收費協議的好處是,未來的客戶,不需花任何錢,即可聘請律師,而律師只有在最後獲得賠償時,才能依償金的一定比例收費,如果沒有獲得賠償,則客戶不需支付任何費用。

在潘氏法律團,提告的財務風險,案件費,和訴訟費,全由案件承擔律師負責。提告及訴訟是非常昂貴的,人身傷害的訴訟費用,往往會超過數十萬美元,尤其是涉及專家證人的話。所有這些費用,只有在客戶獲得賠償時,才有可能償還律師。其他基於狀況收費的原告律師事務所,可能會要求對案件費用,预收初期款,並可能會定期向您收取這些費用。

狀況收費協議的另一好處是,它會鼓勵律師在案件上,花費盡可能多的時間,它也沒有工作時數,或時數上限的限制,因為他們不按小時數計酬,相反的,律師只有在客戶獲得賠償時,才能得到報酬。

如果我不打算提起訴訟,我還需要律師嗎?

在提起訴訟之前,聘請律師,有很多好處。 例如,假設您所交涉的保險公司,不願償清保單應付的最高保額,則聘請一個律師,助您交涉,獲賠全額保險金,即使支付完律師費後,您仍可收回更多的錢。 此外,在大多數人身傷害的案件中,如果受害方通過和解,獲得賠償,則受害方仍有義務償還醫療留置權金額。 律師可與醫院和 Medi-Cal 談判,相當程度的減低留置權金額,從而增加客戶的淨獲賠率。 同樣,在企圖通過談判,達成和解時,如提告有價值的訴訟,是一個有力的,討價還價的籌碼。

我是否必須在訴訟中支付費用?

是的。 但是,在潘氏法律團的狀況收費服務下,所有的案件費和訴訟費,均由律師預先支付。 作為客戶,如果律師以代表您的身份,獲得了賠償,則您仍有義務還清律師預付的所有案件費。 如果您沒有獲得賠償,作為客戶的您,沒有義務支付與您的訴訟有關的案件費用。 注意:如果您提起訴訟,並最終在審判中敗訴,您可能仍有義務支付被告的訴訟費用。 儘管如此,每一方通常都要承擔自己的律師費用。

我可以隨時更換律師嗎?

一般來說,是的。 如果您想要有不同的委任律師,無論出於何種原因,您都可以解僱您現有的律師。 如果您正處於訴訟中,律師則需得到法院的許可,才可退出訴訟。 然而,這並不理想, 首先,僱用不同的律師,需花更多的時間和金錢。 新的律師,將不得不花很多時間,審查證據,並追上案件的進度,因此您的審判,可能會被拖延。 其次,在您聘請新律師之前,前任律師在您案件中已支付的所有成本和費用,都在您的任何判決中,享有留置權。 見下文:「留置權」。

我的律師是否關心我的最大利益?

是的。 律師對其客戶負有信託義務, 這就是說,律師必須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而工作和行事。 律師也有保密的義務,律師和客戶之間的所有溝通,都是特權信息, 見上文「律師 – 客戶特權」。最後,律師有責任忠於他的客戶,好比,假設律師已代表客戶A,如客戶B有違客戶A的最佳利益,則他就不能代表客戶B。

保險的「保單限額」是什麼意思?

保險的「保單限額」,是指保險公司,為承保索賠,所能支付的最高金額。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您的索賠,不在保險範圍之內,或者他們認為,您所遭受的損傷,低於保單限額,則保險公司,可能會拒絕向您支付保單限額。 此處就是律師,可能使您受益,並幫助您得到最大補償的地方。 例如,如果保險公司拒付,保單限額的索賠,則該保單可能是“開放的”。這意味著,保險公司可能有義務支付全部判決所定之賠償,甚至會超出保單限額。

在加州,最低的汽車保險政策是什麼?

加州的汽車保險,要求人身傷害的責任險,最低費,為每人15,000美元/每次事故30,000美元。 也就是說,如果有人傷害了您,而他只保了最低要求的險,那麼您從保險公司那,最多只能獲15,000美元的賠償。 如果您在車禍中的損失,超過對方所保的15,000美元的最低傷害保險額,則需靠律師,找出有額外保險的責任方,或您自己已有的保險。

什麼是“留置權”?

「留置權」是一種法律機制,它允許債權人,使債務人保證負起應負的基本責任,例如償還貸款。如果不履行債務責任,則留置權持有人可以扣押留置權所依附的資產。您有義務支付您案件中所有被加附的留置權。在人身傷害訴訟中,醫療服務提供者,和前任的律師,經常都會加附留置權。

例如,如果您受了傷,但沒有醫療保險,醫院仍有義務對您進行治療。如果您的傷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,但最終達到和解,或訴訟的判決,則醫院有權,對您由第三方獲得的任何賠償,作出留置權。也就是說,您必須從和解金,或判決收益中,付清醫院賬單。法律也要求您的律師,在將所得款項淨額,分配給您之前,償還您案件中所有的留置權,否則律師將可能對這些留置權,負有個人責任。儘管如此,聘請律師的主要好處之一,就是他或她能經由談判,降低這些留置權。這可顯著的增加客戶的淨收益。

什麼是“Medi-Cal”?

「Medi-Cal」是加州的 國民醫療補助計劃,為低收入的某些加州居民,提供免費,或廉價的醫療服務。 如果Medi-Cal支付了與傷害有關的醫療服務,而該傷害也獲得了和解,或判決,那麼Medi-Cal也有權對此類補償,作出留置權。 律師可以援用某些法規和條件,減低留置權,以增加您的淨賠償。

什麼是「和解協議」?

「和解協議」,是訴訟雙方達成的協議,它無需經過審判,即可在法庭外解決訴訟。為了換取約定的和解金,原告會自動以有偏見的理由撤消訴訟,意即,他不能以同一事件及傷害,在未來再起訴被告;同時因為和解,被告也不會承認有任何不法行為,且和解也不能用作自己有任何不法行為的證據。
庭外和解的理想性,有以下幾個原因,首先,通過審判訴訟案件,是非常昂貴的。訴訟費,可削減您在判決後,可能獲得的任何補償,但若您在審判前即和解,則可能會獲得更多的賠償。

其次,審判並不能保證您會獲勝,即使您有最好的案件,和最好的律師,但陪審團的審判,最終還是取決於十二個可能對您有偏見,且您無法掌控的陌生人手上。和解案件,則可保證您現在就獲得賠償。

第三,即使您贏得訴訟,且陪審團決定給您一大筆賠償金,但被告仍有權,對案件提起上訴。上訴案件可拖延長達數年,同時,您作為原告,在此期間,不會收到任何款項。更何況上訴也可能改變對您的判決,或要求重新更審。而初審法官也有權撤銷原先的判決,或批准新的審判。因此,和解案件,是減少這些審判後風險的唯一方法。

什麼是「調停」?

「調停」是一種替代性糾紛的解決方式,即在法庭外以及審判前,解決訴訟的一種方法。 調停是一個非正式的過程,它需要一個,稱之為調停員的中立方。 他或她的工作,是評估各方的案件,並希望在雙方之間,達成和解協議。 通常,如果和解談判的當事方,就是訴訟的當事人,那麼每一方都會展現他們對案件的優勢,使得調停變得困難。 調停員,做為一個與結果無關的中立方,可以從公正的角度,評估案件的事實,並使雙方對訴訟的可能結果,有更實在的期望。 但是,調停員的建議也不一定是最終的結果,並且當事人,無需遵守任何調停員的決定或建議。 無論調停是否導致和解,調停員都可獲得固定的報酬。

什麼是「仲裁」?

「仲裁」,是另一種形式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,它類似於調停,所不同的是,它的運作是正式的。 由各方向中立的仲裁員,提供證據,並由他決定案件。 調停與仲裁之間的主要區別,在於仲裁員的決定,對當事人,具有約束力。

當您發生汽車擦撞或車禍時該怎麼辦?

  1. 停下車,如果可以的話,安全地停靠在路邊。
  2. 撥打911,並向警方報告。
  3. 拍攝相關肇事人員,車輛,和周邊地區的照片和視頻。
  4. 交換信息。
  5. 如果你受傷,去看醫生。

我受了傷,我應該保存什麼樣的證據?

最好的辦法,就是保存所有東西,因為您永遠不知道,什麼樣的證據,可能或多或少的與事件有關。

我如何獲得警方報告的副本?

任何對事件有適當興趣的人,只要提出要求,並付上實際的複製費,就可得到警方報告的副本,其中包括,但不限於:所涉及的司機或司機們,相關的監護人或保護人, 未成年司機的父母,司機的授權代表,或任何在其中被確認的受傷人員,車主或財產損壞,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的人,以及代表上述人員的任何律師。

我在別人的產業上受了傷,我可以提起訴訟嗎?

是的。 物主必須保障其產業的安全性。 如果因產業上的條件,造成您的傷害,您可以要求提起訴訟。 即使產業狀況,明顯的不安全,但產業所有人,仍應採取合理措施,來保障其產業的安全性。

My family member was killed in an accident - Do I have standing to bring a lawsuit?

在加州,以下諸人,可以代為不當致死的死者起訴:1)死者的私人代表(死者遺產的管理人,或遺囑執行人); 2.)死者的未亡配偶,已登記的同居伴侶,子女和已故子女的子嗣,如果以上皆無,則通過無遺囑繼承,有權獲得死者財產的人; 3.)依賴於死者的人,他或她的推定配偶,推定配偶的子女,繼子女或父母。

「配偶權的喪失」是什麼意思?

「配偶權的喪失」,是在不當致死的事件中,死者的未亡配偶,為死者起訴,所追討的非經濟損害賠償(過去的和未來的)類型的一般術語。 它可包括失去愛情,友誼,安慰,護理協助,保護,感情,社會和道德支持; 以及喪失享受性關係,或生育孩子的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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