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spital Building at Night

醫生或醫院的留置權可能會是您的個案中的一個大問題,如果不減少這些留置權,您的淨賠償可能會大大的低於總和解金或判決結果。 眾所周知,對留置權的談判是很困難的,因為醫院也會有一名它的律師代表,且他的報酬很可能是他能夠收回的留置權的一定百分比。 儘管如此,我仍能提供下列五個減少留置權的具體步驟,並提供相關支持法令及判例法,這些在我過去談判這類型的留置權時,是很有用的:

第一步 – 降低醫院不合理/不必要的收費

Doctor writing on clip board representing bills

醫院留置權法案(「HLA 」),明表於加州Cal. Civ. Code Sections 3045.1-3045.6, 將醫院的留置權,限制為醫院對受傷病患提供服務的「合理和必要的費用」。 醫院必需證明,其總賬單的留置權所代表的醫療服務收費,是合理和必要的。 例如,在 State Farm Mutual Automobile Ins. Co. v. Huff, 216 Cal.App.4th 1463(2013) 案中,上訴法院判定,向上訴人提供與碰撞有關醫療服務的醫院,「無權獲得任何損害賠償,因為它沒有證明其服務收費 的『合理和必要性』。」State Farm, 216 Cal.App.4th at 1466(引用Cal. Civ. Code §3045.1)。

在加州,「醫療服務提供者收取的全額費用,並不能準確的衡量其醫療服務的價值。」Corenbaum v. Lampkin,215 Cal.App.4th 1308,1326(2013)。 這是因為「許多患者……依折扣率支付」及「固定服務的標準收費率,在加州各醫院間的差異很大,有時甚至可差到五倍或更多。」Howell v.Hamilton MeatProvisions Inc.,52 Cal.4th 541,561(2011)。 所以,原告不能使用全額的醫療賬單,來證明其過去的醫療損失,同理,醫院也不能使用全額賬單,來證明其服務的價值。 因此,可以要求醫院通過查看,可比較的醫院收費率和保險折扣率,來降低醫療賬單的收費。

第二步 – 按留置權優先順序滅少總賠償

Clip art of priority list and finger pointing

根據加州福利和機構法,如果在對第三方或保險公司的訴訟中獲得了金錢賠償,則「法院或執法機構先下令,由所獲之金錢賠償中需先支付,對案件訴訟或索賠的準備及起訴中,所產生的合理訴訟費用以及合理的律師費,如果該律師被保留聘用的話。在支付完這些費用和律師費後,法院或執法機構,應根據Medi-Cal主管單位的申請,允許對其計劃下的受益人,所提供的額外福利的合理價值,作為針對該受益人所獲之和解或判決所得賠償的第一留置權, 就如第14124.72 節的細目(d)所述,以及針對依據第1401.3節所述之任何索賠,和第1401.3節所述之提供服務者欠款,作為第二留置權」,Welf. & Inst. Code §14124.74(a)(重點加深強調); 另見 County of San Bernardino v. Calderon, 148 Cal.App.4th 1103(2007)(初審法院判定法,律師費是在醫院留置權之前產生的,因此律師的留置權優先於醫院的留置權)。

HLA  所明定的留置權,基本上是最後才會被考慮的,它排在任何律師和/或Medi-Cal的留置權之後。 因此首先要降低律師和訴訟時,所應付的總費用。 前任律師的留置權也必須按順序來支付,從第一任指定的律師開始;接下來,要減低 Medi-Cal 所提供的合理服務(如果有的話)所產生的費用。 如果有其他醫生或醫院的留置權,這些也必須按順序支付,從第一個產生的留置權開始。

注意:對醫院留置權的有效性,是有些通知和實質的要求的,這些包括書面通知,其中要註明受傷人的姓名和地址,事故發生的日期,醫院的名稱和地址,以及認為合理和必要的醫療費用等等。見Cal. Civ. Code §3045.3。 因此,必需確定醫院留置權滿足這些通知要求。 此外,「醫療服務提供者,必需從其留置權所得中,完全償還 [Medi-Cal] 為這些服務已付的任何費用,之後所剩,方為服務提供者應得的款項。」 Welf. & Inst. Code §14124.791 (a)。

第三步 – 多重索賠人的分攤比例

Multiple injured people in wheel chair representing multiple claimants

減去應付的律師費,訴訟費,前任律師留置權,Medi-Cal留置權,以及優先醫院/醫生留置權之後,所剩下的淨值,就代表現在您的客戶(們)的淨賠償額。 如果有多個索賠人或原告,則必須進一步將此淨賠償額分攤給每一個原告。 將總淨賠償額乘以醫院留置權分屬於特定原告的百分比;而醫院留置權,僅可加於接受醫療護理的傷者所獲得的任何賠償部份。

第四步 – 合法的減低留置權金額

Calculator and pen close up representing lien reduction

由於對第三方的和解或判決,均需要律師的專業,時間,和勞力,因此任何對受害方提供醫療服務者,欲尋求償還(即留置權)時,必需考慮到律師費和訴訟費,而減少對留置權的要求。「提供醫療服務者,向受益人的收費索償,應限於費用金額減去25%,這代表了醫方,在起訴訴訟中,應分擔的合理的律師費。 」Welf. &.Inst. Code §14124.791 (c)。 因此,可將醫院的留置權減少百分之二十五(25%)。

根據減低此類醫院留置權的法規,依加州Cal. Civ. Code Section 3045.4的規定,此類醫院只有權獲得原告或受傷患者淨賠償額的百分之五十(50%),作為其最高留置權。 因此,原告的淨賠償額乘以百分之五十(50%)。 這個數字不代表醫院因協商而減少的金額,也不包括任何因非經濟損害賠償,或其他道德考慮,而降低的數額。 相反的,這個數字僅是醫院的留置權,所能依附的最大可能金額。 因此,醫院留置權,超過原告淨賠償額百分之五十(50%)的部份,均可扣除。


總之,分析至此,您應該有以下的數字:

原告淨賠償額=(總賠償額 – 律師費 – 訴訟費 – 前任律師留置權 –  Medi-Cal 留置權  – 優先醫院/醫生留置權)x 分攤比例

法定醫院折扣留置權=醫院留置權 x 75%

最高可收費用=原告淨賠償額x 50%

如果「法定醫院折扣留置權」大於「最高可收費用」,則用後者做為談判的基數。 這是因為醫院留置權,不能超過原告所獲淨賠償額的百分之五十(50%),Cal. Civ. Code §3045.4。

如果「法定醫院折扣留置權」小於「最高可收費用」,則用前者做為談判的基數。 醫院的留置權必需乘以百分之七十五(75%),意即,醫方必需提供百分之二十五(25%),做為律師和案件上的花費。Welf. & I ST. Code §14124.791 (c) 。

例一:

假設原告的淨賠償額為50萬美元,

同時假設有80萬美元的醫院留置權, 則

法定醫院折扣留置權= $ 800,000 x 75%= $ 600,000

最高可收費用= $ 500,000 x 50%= $ 250,000

在此例中,即使在降低醫院留置權,以納入律師和案件的花費後,所折扣後的留置權(600,000美元)仍然遠遠超過原告淨賠償額的50%(250,000美元)。 因此,醫院留置權可依附的最高金額為250,000美元。 這還尚未包括特殊損害賠償的分攤,非經濟的損害賠償,以及其他的道德考慮因素。

例二:

假設原告的淨賠償額為50萬美元,

同時假設醫院的留置權為30萬美元,則

法定醫院折扣留置權= $ 300,000 x 75%= $ 225,000

最高可收費用= $ 500,000 x 50%= $ 250,000

此例中,醫院的折扣留置權,低於淨賠償額的百分之五十(50%)。 因此225,000美元的醫院折扣留置權,應做為談判的起點。


第五步 確定賠償額中,因過去的醫療費用而產生的部份

Pie chart multiple rainbow color

無論賠償額是通過和解或判決而得,該金額均代表受傷原告的所有損害賠償,而不僅僅是過去的醫療費用。 實際上,在人身傷害事件中,大多數的損害賠償,通常都歸於非經濟類型的損害賠償,例如疼痛和痛苦等,而不是過去的醫療費用。 未來的醫療費用,工資損失,收入損失,財產損失等等,也可能是經濟損害賠償的來源。 因此,上面計算的基數,必需再扣除與過去醫療費用無關的任何損害賠償額。

一般的判決,會將不同損害的賠償金,分別裁定與估算,但和解金則與此不同,它是將所有的賠償總和為一。 因此,必須分別賠償額中,因過去醫療費用而產生的部分,因為這是醫院唯一可有留置權的部分。 例如,就和解而言,因其賠償不是單一計算的,因此有關原告的傷害,恢復情況,和未來的醫療要求,就有必要說清楚,以便將未來的醫療費用,與和解金分開。 此外,有關非經濟損害賠償,意外事件對傷者生活的影響,以及傷者所經歷的疼痛與痛苦等等,也都有必要說清楚,以便將一般的損害賠償,與和解金分開。

終究,減少醫院留置權是一種談判; 也就是說,尚有其他如道德和後勤方面的因素,也必需納入考量。 例如,試想進行一個艱困的談判,最後所有方都同意了解決的方案,然而,唯獨在合理減少醫院留置權的問題上,大家意見不同, 這種情況是常常發生的。 醫院通過減少留置權,來幫助解決問題的意願,成為整個案件得到解決的關鍵因素,且醫院和原告都可獲得部分的償金。然而,這可能會影響到另一個不同意的留置權人。 若有這些狀況發生時,要求法院介入干預,也是減少留置權的一種可能途徑。 總之,無論每個案例的個別問題如何,減少留置權,始於上述五種步驟。

 

 

 

免責聲明: 以上內容純屬潘氏法律團的意見,不應以任何方式視為正式的法律諮詢,若您有任何問題,請與我們聯絡,我們會提供您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,謝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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