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Everyone Should Understand

美國憲法是規範我們國家建國的章程和原則的基礎文件,它是我們這塊土地的法律,它也制定了我們祖先賦予每一個後代,應有的基本權利和保障。美國最高法院是全國最高的法院,它負責裁決與憲法有關的問題。憲法的重要性不容小覷,然而多數人都不了解他們在憲法保障下的全部權利;在法學院有一門特別的課程叫做「刑事程序」,它很詳細的教導我們,在日常生活中,如何應用和保護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,其中的第四修正案,保障了我們一項最重要的權利,它保護我們免於未經允許及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。它寫到:

「人民有人身,住宅,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,此權利不得被侵犯。除非經過宣誓或確認的保證,有相當理由,並具體說明搜查地㸃和扣押人或物外,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令。」—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

隱私

Red "Private" sign depicting fourth (4th) amendment expectation of privacy

本質上,第四修正案的權利可歸結如下:在任何狀況下,人民期望有合理的隱私,政府不能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,悖逆人民對合理隱私的期望。違反人民對合理隱私的期望,則會被視為「搜查」。一項行為是否屬於第四修正案保障的範圍,將視其對實際的隱私,在主觀的期望上是否合理,也就是說是否能被社會普遍接受。例如,人們對其住所,酒店房間,公廁,電話亭以及為確保隱私而特設的公共場所,均期望有合理的隱私。反之,人們不會對公共場所內的東西期望有合理的隱私,譬如,在公共場所聽到的某人談話,置於收集處的垃圾,空曠處的任何物體,任何曝露在視線內的實物,沒有一個表可完整的列完所有跟第四修正案相關的事務,必須視個案的具體實況與過往案例而定。

雖然第四修正案是絕對的權利,但在某些情況下,政府為了安全或正義,是可以侵犯此權利的,就像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,對證據的要求有不同的標準一樣,執法部門,對搜查與否的可靠性的要求標準也有所不同。合理懷疑一個罪犯,正在或即將犯罪,是一個合理的推定,這可基於執法人員的經驗,訓練和實際狀況而定,這比猜測或預感更可靠;但「可靠性」低於「合理根據」,合理根據是基於對實際狀況的認知,而相信罪行很有可能已發生或即將發生。

如果已進搜收查並獲得證據,但搜查動作並未經適度的警察審查,則所查獲證據將不予以採信,這種證據有時被稱為污染樹上的果實,因為它是非法搜查下的產物,它是有毒的,因此不能當作證據使用。搜索令,是由法官簽署的命令,允許特定的搜查和/或扣押,但它需要有合理根據。請求搜索令的執法人員必需提出足夠的事證,證明有合理根據的存在,因而需要搜索令,但這也需由法官認定才可。逮捕行動也需要有合理根據。相較之下,警察阻止和質疑個人,只需有合理懷疑即可。

住家

White house with green lawn and fall leaves

根據傳統和法律,我們的家被認為是最不可侵犯和隱私的地方。人們對家中的隱私有最高的期望,因此維持隱私的可靠性,將被視為最嚴格的要求,也就是說,政府如需進入您家進行搜查和扣押,它必需基于合理根據而取得搜索令,這包括您家帶的柵門前院,邊院,後院,以及任何被認為屬於您家部分的東西(在法學院,它們被稱之為“宅第”)。無論您是租房還是擁有,您都可以在家中獲得同等級的隱私,但在某些情況下,警察可免除這一手令的要求。首先,如果屋內有明顯可見的犯罪活動,警察可以進入並進行調查,例如,屋內有明顯的未成年人飲酒,或桌上有些古柯鹼,這些狀況就足以讓警察合法進入您家中進行調查。其次,如果是為了保護生命或安全,警察可以在沒有搜索令的情況下,直接進入您的家中,譬如,警察若看見屋內有某人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,他們就可以入屋干涉。除了這兩種情況外,通常是會對家中的隱私給予高度尊重的。

正如許多大學生曾有過的經驗那樣,在過於喧鬧的大學派對,最終被警察打斷制止,總會引發參與人士的驚慌。在幾乎所有的這些事件中,警察會先敲門,主人打開大門後讓它敞開着,讓警察見到屋內的的一切,如果警察見到了非法活動或認為有安全之虞,則警察可以在沒有搜索令的情況下進入屋內。一個實用解決的方法,就是簡單地關上你身後的門,讓您與警察都在屋外,雖然您有義務回答警察的問題,並遵守他們的調查,但這種對話可以發生在屋外,您沒有任何義務讓警察看見您的屋內,沒有搜索令,您沒有義務讓他進去。這並不是ㄧ個教導人從事非法活動,而不被發現的建議,相反的,我認為明瞭一個人應有的憲法權利,為自己和替他人,保護這些權利不被侵害是很重要的。

車子

Interior view of car driving up hill

雖然人們對住家的隱私要求甚高,但對車上的隱私,要求程度就相對的較低了,特別是在公路上行駛的時候,因此,警察不需要搜索令就可以搜查一輛車,他們唯一需要的只是合理根據,實際上,只需要合理的懷疑,就可讓一輛車靠邊受檢。但往往某件事也可能導致另一件事情的發生,例如,失常不亮的車尾燈,已足够造成車輛靠邊受檢,但若警察同時又聞到了大麻味,那他對車尾燈的合理懷疑,可能會升級為由大麻而導致某些犯罪行為的合理根據。雖然休閒大麻在加州是合法的,但吸食亢奮飄然狀態下駕駛則不然,警察經常將大麻與其他毒品,和犯罪率較高的毒品聯繫在一起。此外,如果這些事件發生在危險的高犯罪率社區內,則警察將有更多的理由去進行搜查。若要不被停邊受檢,最好的建議就是根據DMV要求,保持車輛有良好的維修,並遵守車輛和道路的行車規則。

討論至此,必定會有一位坐在前排的法學院學生問到「那如果是移動房屋呢?」就像所有假設性的問題一樣,答案總是取決於有關的具體事實。例如,從事件的一端看,如果移動房屋停放在必需購置(或租賃)的土地上,它需要支付房地產稅,需要有實体的水管連接和電力輸送,它沒有自載的電動力,停放在混凝土地上或沒有輪子,且具有其他不動性的特徵,這一切都證明它與傳統住宅無異,如果需要入屋搜查,則必需要有基於合理根據的搜查令。但從事情的另一端講,如果它像是個周末戰士,有輪子可移動的房屋,隨時可開到各個度假勝地,它可以獨立存活數週,或可將其所有維生系統插入移動房屋休息站的插座,以獲得水電供應,它不是屋主的主要住所,顯然的,後面這些情景的描述更像一部車,而不是房子,因此搜查時不需持有搜查令;講的更白一點,這種小房型式的轉變,正在衝擊家庭 DIY的網絡,這個概念是,在移動平台上建造小而豪華的房子,他們擁有房子應有的所有家具,但實際上却是座落在大卡車或拖車上。由此可見,實際上的細微差異,便突顯了法律的局限性。

手機

Cell phone screen close up with apps

是否有人對手機的內容有合理的隱私期望? 答案是肯定的,但程度如何? 搜查手機是需要搜索令的, 但是,在發出搜索令之前,是可以在有合理根據的支持下扣押一部手機的。 最近美國最高法院裁定,手機的 GPS定位訊息,是要受到第四修正法案的保護的,這表示人們對其GPS定位數據,是有合理的隱私期望。 如果您曾使用過以 GPS數據驅動的地圖導航,則您的行踪可能早已被系統記錄下來了。

我們憲法的一大優點就是,無論時間或現存技術如何改變,它的基本原則都是適當和適用的。 我們的祖先從不可能幻想過會有手機這種概念,更不用說像谷歌地圖這樣的東西存在,然而,第四憲法修正案,仍能保護我們有免於被GPS定位系統,這種不合理搜索追踪的權利。

免責聲明:  以上內容純屬潘氏法律團的意見,不應以任何方式視為正式的法律諮詢,若您有任何問題,請與我們聯絡,我們會提供您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,謝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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